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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“拒绝垃圾、还我清水、保护母亲河”整治活动的通告
寿政文〔2010〕103号
(转自寿宁政务网)
蟾溪是寿宁人民的母亲河,也是寿宁城关的一道重要风景,但是,长期以来,一些居民、个体工商户、单位向蟾溪河道乱排污水、乱倒垃圾,不但严重影响了蟾溪的整洁亮丽,还影响了寿宁城关的对外形象。为了保护母亲河,确保蟾溪清洁亮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建设部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将开展“拒绝垃圾、还我清水、保护母亲河”整治活动通告如下:
一、全体市民要积极行动起来,倡导文明行为,共同呵护蟾溪,确保母亲河整洁干净。
二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区河道乱倒垃圾,一经发现,将根据建设部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三、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,违反规定者,将按照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四、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加入保护蟾溪活动,不得向城区河道乱排放污水,保护蟾溪清洁亮丽。
五、禁止捕捞和电、毒、炸鱼行为,一经发现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六、有关部门要采取印发宣传单、出动宣传车、悬挂标语、开辟电视专栏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,做到家喻户晓,树立和形成人人讲卫生、讲文明、讲和谐的社会新风尚。
七、组织人员对重点部位进行不定期检查,同时,在河道的不同地段安装电子探头,对违反规定者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曝光。县建设、环境保护、水利、城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,加强监管,杜绝乱排污水、乱倒垃圾的行为。
八、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,对举报人员实行保密,并给予适当奖励,举报电话:5525372,2173311
九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寿宁县人民政府
二○一○年七月二十七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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